SEC vs. Ripple Summary Judgment Brief

懶人包:SEC被打臉,Ripple 大漲近100%,市值目前約$40Billion,我被嘎空手QQ

事實:Ripple公司在2012年推出XRP 代幣與XRP ledger,並向機構購買者(institutional buyer)、程式化購買者(programmatic buyer)、員工與合作夥伴,銷售或給予XRP。

問題:上述三個行為是否構成證券(投資契約)銷售?

分析:
1. 使用的判準仍是Howey Test:金錢投資、在一共同的事業中、獲利的期待係單獨來自於推廣者或他人的努力;但重點在於銷售的情境。

2. 機構購買者:構成投資契約銷售,可特別注意的是關於獲利期待,法院認為基於客觀事實,Ripple 有對購買者宣傳XRP 的前景,並在銷售合約中約定lockup或要求轉售條款,足以該當此點。

3. 程式化購買者:Ripple 不知道是誰來買,次級市場買的人也不知道或不在乎出賣人是不是Ripple ,獲利期待並非Ripple 的努力;Ripple無從給予這些人獲利承諾,也不是獲利宣傳的對象。故不該當。

4.員工與合作夥伴:這些人沒付錢給Ripple,結案。

5.綜上,機構購買人部分構成證券銷售,需進trial,其他部分准許被告的summary judgement motion.

延伸:
1.初級市場是證券銷售,次級市場不是證券銷售?有點違反直覺,SEC 上訴機率大,但這屬於事實認定,反轉機率較低..

2.對於其他被指控為證券的token的發行者 ,甚至是XRP 自身,過去的銷售並不一定完全解套。

3.對於交易所可能是很大的利多。

By 群友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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